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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住房建设政策与实施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继续健全住房保障体系
保障性住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综合平衡政府财力和各项公共支出,合理确定住房保障方式与保障标准,深入健全住房保障制度,保障性住房应在生活环境、配套设施等方面进行高标准规划设计。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使城镇居民人人享有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在每年的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加快办理用地申报、审批手续。
经济适用房建设应遵循建设总量平衡、年度安排均衡、区域分布合理、土地供应充足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制度,加大经济适用房建设、销售过程的监管。
限价商品房的销售对象要不断经过筛选与核实,建立健全销售对象公示制度供全社会监督,采取集中建设和在普通商品住房中配建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建设。限价商品房建设标准按照商品住房标准执行,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住宅强制性技术规范,落实三步节能和中水入户等要求,鼓励太阳能利用,鼓励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公共租赁房应合理划分供应对象,以改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社会夹心群体以及新就业毕业生的居住条件为目的,合理安排和筹集房源,完善配套设施。
小城镇还迁房是天津市快速城镇化过程中提高居民居住水平的重要住房实体,建设小城镇还迁房是改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面貌、完善城乡居民生活配套设施的重要手段,要加强小城镇还迁房的建设力度,着力提升居民居住环境,缔造具有天津发展特色的现代化新街镇。
第二十一条继续加强土地利用监管力度
一是要加快土地整理和上市,增加项目储备,为住房建设提供长效保障;全部实行净地出让,减少土地出让后拆迁纠纷;二是要强化开发时限要求,完善开发用地证后监管机制,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确保已出让地块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建设;三是要控制单幅土地出让规模,单宗保障性住房地块规模不得过大,商品住房用地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单幅地块不超过20公顷的规定,为企业公平取得建设用地创造条件,为建设用地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发建设创造条件;四是要优化土地供应结构,严格落实国家政策要求,各类住房选址应符合规划确定的选址原则,并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选址,一经确定的选址不得更改。
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二十二条继续优化住房供应结构
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应符合实际、统筹兼顾、综合考虑,协调好远期的比例关系。优先发展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满足中等收入阶层自住型住房需求,引导树立节约、理性的住房消费理念;坚持以市场调节为主导,发展面向高收入阶层的其他商品住房。从空间布局上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确保中小套型住房和其他住房的合理空间布局比例。在宏观调控中,要合理把握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一方面加强政府的调控和保障作用,另一方面要防止直接干预市场的微观经济活动,协调好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的比例关系。
第二十三条继续规范住房市场秩序
加强和改善住房市场的宏观调控,必须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更好地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创新公共服务体制,改进公共服务方式,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通过土地供应、税收、信贷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完善房地产金融市场,建立健全房地产价格政策体系,建立在宏观调控下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稳定住房价格,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住房服务。
第二十四条继续优化各类住房建设模式
住房项目与城镇及功能区项目(尤其是产业区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建设,保障职住平衡;配套设施项目与住房项目应同步进行规划设计、同步开工建设、同步验收审查,保障配套设施落实;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混合建设,严格控制各类土地出让规模;在土地出让、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等阶段加大对套型结构比例的审查力度,确保套型结构比例合理。
第二十五条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1、明确规划对住房建设的指导性
本规划是我市“十二五”期间住房建设工作的基本依据,一经批复,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划确定的住房建设总量目标、供地目标、空间布局原则等内容严格执行,市政府各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规划得以实施。
2、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动态跟踪机制
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增强住房建设规划的可操作性和指导性。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和容积率两项强制性指标,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本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中关于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出具套型结构比例、容积率和建筑限高等规划设计条件,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落实到新开工商品住房项目。同时,加强规划实施评价工作,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情况动态跟踪机制,使住房建设规划、实施和管理有机结合起来。
3、加强住房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
合理确定居住用地开发强度和用地规模,提高居住环境质量;住房项目与城镇及功能区项目(尤其是产业区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建设,保障职住平衡;配套设施项目应与住房项目同步进行规划设计、同步开工建设、同步验收审查,保障配套设施落实。
4、加强住房建设规划的信息化
建立住房建设规划电子数据库,分类统计各类住房建设情况,便于随时发现问题。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所有住房项目的土地审批、项目审批或备案、规划审批、销售许可、入住许可全部实行网上公示,实现对开发全过程的监控。运用GIS等技术对住房建设空间布局进行长期跟踪、调查和分析,引导未来住房建设选址。
5、加强各相关部门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协调配合
建立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发展改革等部门的合作机制,对全市住房建设数据定期摸底普查,加强信息、数据的交流和统一。同时要将住房建设的各项内容按部门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责任,建立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工作进度。在规划实施中,对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问题,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由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