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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北京日报:自住房合同藏花招:设备装修附件全是“X”
房产证办不下来,业主不能追究责任;房屋面积误差太大业主要退房,得在30天内提出,过期就无效……位于顺义区花梨坎的满庭芳自住房,中秋节前进行了摇号。但是,当时主动申购这处自住房的购房人,最近都为合同中的一些条款而有点儿闹心,开发商提供的虽然是格式合同,却加了不少“花活”。律师建议,购房人遇到这种明显有失公平的格式合同时,应采用签署补充协议的方法,维护自身权益。
“这房子买的,除了户型,什么都不知道了。”购房人王女士向记者发送了他们在购房现场拍摄的合同样本。在这份附件中,原本应该写明采暖品牌、电梯品牌等明细的地方,却是很多个“X”。
此外,按照规范合同文本,第十六条为“交接手续”,其中一般第二款第三项都为空白。其他开发商一般会在此约定“按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执行”,并在附件中进行具体约定;而顺义满庭芳的合同样本中却写着“质量问题或装修问题不能作为买受人拒绝接收商品房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理由。”
“即使因为开发商问题退房,我们还被设了很多条规定。”王女士翻开翻拍的合同样本的复印件,其中显示,如果要退房,得在开发商公布的多个节点30日内,否则相当于默认不退房。
更让购房人担忧的是,这份合同中说,开发商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但如果因为开发商责任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方式处理。
“在交易过程中,格式合同的条款一般由卖方先设置,对卖方有利;但买受人如果不认可这些条款,也可再约定。”秦兵房产律师团律师贺利芳建议,因为主合同已经为固定格式,买房人不便更改,但可以就显失公平的条款在补充协议中约定。补充协议虽然不是格式合同,但一样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