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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受理申请
(一)房屋出租人或转租人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须填写《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表》,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房屋租赁合同(房屋转租合同)。(2)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3)租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4)出租代管房屋的,提供委托代管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提供市或区、县房产管理局批准的证明;出租商住两用楼的底商用于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经营活动的,提供房屋相邻关系人书面同意的证明;出租在建房屋的,提供商品房销售许可证。(5)公有住房转租的,提供公有房屋租赁合同、转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其他房屋转租的,提供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6)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供出租人的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审阅出租人或转租人提交的各种材料,经查验合格后,受理登记备案申请,收取登记备案要件。
第二步验证调查
(一)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查验所有证件,并在《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表》审核内容栏填写意见。
(二)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进行现场查勘。
第三步登记发证
(一)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在《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表》上加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
(二)核定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费,并通知租赁当事人交费,核发房屋租赁证书。
(三)对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填写《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不予办理通知书》,退还所收材料。
第四步资料归档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将办结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资料按照时间顺序整理订卷,其中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资料应与原租赁登记备案资料一并订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