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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开始,天津市房管局、建委、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及工商局四部门联手,集中解决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为了便于广大群众和相关单位了解办证情况,市房管局就相关问题与媒体进行了对话。
问:房屋产权办证为什么有这么多的遗留问题?
答: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30日内,开发建设单位应持投资计划、用地、规划及竣工验收证明等证件,到房屋坐落区县房管局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然后,购房人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开发、建设单位未办房屋初始登记的主要原因归纳起来有四个:一是计划、用地、规划、竣工验收等登记要件不齐全;二是在建设或销售过程中存在各种纠纷;三是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开发、建设单位破产或下落不明;四是部分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意识差、运作不规范,不办初始登记。
问:对于手续不齐的房屋如何补办房屋产权办证手续?
答:因计划、规划、用地、竣工验收等登记要件不齐,而无法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要主动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解决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申请及联合审批表》,并提交有关要件和说明,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会审后,对可以发证的,房地产管理局为其办理初始登记手续。
问:有些开发、建设单位下落不明或破产的,如何解决产权办证问题?
答:经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倒闭、单位已被注销或下落不明的单位无法申办房屋初始登记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对项目的有关手续进行会审,对可以发证的,由房地产管理局直接为购房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问:对于在开发、建设中有纠纷的,如何解决房屋产权办证问题?
答:开发、建设单位与联建单位发生纠纷,另一方不提供相关资料,影响房屋初始登记的,由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并进行会审,房地产管理局可凭上述资料,对可以发证的,直接为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对于因其他纠纷,导致无法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待解决纠纷后,再办理房屋的初始登记。
问: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政府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凡1999年12月31日后已竣工验收的房屋,且已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经房管部门督促后,仍不申请房屋初始登记的单位,首先,市房地产管理局将在有关媒体公布这些单位的名单,并督促其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对于逾期仍不申办房屋初始登记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将停止其其余房屋的销售,并通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停止办理资质年检手续以及新项目的计划、用地、工程、商品房销售许可抵押贷款手续,待其补办登记后,再予以办理上述手续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问:购房群众在产权办证问题上,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房屋是大件商品,买房子就是买产权,所以开发企业能否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应该作为群众决定是否购房的重要因素来考虑。所以在买房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认真签订购房合同,对产权登记的时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要详细约定,对于拒不填写该项条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议不要购买。二是购房最好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许多购房群众为了获得价格优惠,在房屋未建成前就一次性付清房款,客观上无法制约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议买房时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待开发企业办完初始登记后再全部付清房款。三是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开发商不履行有关产权登记的约定时,要采取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追究开发企业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