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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话题
随着贷款买房人数日益增多,不少人发现,在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合同的签订中,存在着一些不公平之处。签约时作为平等地位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买房人,无权选择保险条款。主要表现在发生地震造成房屋损毁,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免责的问题。
一、现行免责条款是否公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下称“人保条款”)第三条规定:“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1、火灾、爆炸;2、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房屋保险条款》(下称“平安条款”)第三条关于保险责任的问题,其规定与人保条款大同小异
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情况来看,“人保条款”第六条规定:“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2、核子辐射或各种放射性污染;3、行政或执法行为;4、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5、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
“平安条款”第四条关于责任免除的问题,其规定也与以上“人保条款”基本相同。
由此可见,在发生“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时,按照“人保条款”和“平安条款”的约定,保险人(保险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
众所周知,在北京尤其是市区,通常是不会发生“台风、洪水、泥石流、雪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的,出险率非常低。而由于北京特殊的地理构造,发生地震的可能性比发生上述情况的可能性要大。作为高风险的地震不能够纳入保险范围,那么,保险的分摊损失功能、补偿损失功能和防灾防损功能显然不能有效发挥。
因此,在商品房买卖的按揭贷款过程中,如果保险公司不能对“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应该说买受人投保的必要性就不是很大。但是,银行在给个人住房提供贷款时,往往要求买房人为其提供抵押的房屋投保,以保证房屋在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时能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而且按揭贷款时,买受人如果不投保,银行就不给贷款,导致买受人不得不忍气吞声,签订自己并不认可的“不平等条约”……
二、地震是否应纳入保险范围
保险应遵循不可抗力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及《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台风、火灾、水灾、雷击等自然灾害是“不可抗力”,地震也是典型的“不可抗力”。对于投保人来说,地震的发生在买房之前是不可预见的,地震的发生也是人力不可避免的,并且是人类不可克服的。这种不确定的损失是可保的,具有分摊损失、分担风险功效的保险完全有必要将其纳入保险范围内。
其次,如果把地震作为责任免除的条款之一,则使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失衡。投保人交纳了较高的保险费,但保险公司没有承担相对应的风险,有违公平原则。因此,从公平的角度出发,作为高风险的地震应该纳入保险范围。
三、建议修改不公平的保险条款
如果以合同内容是否可以更改来界定合同内容是否为“霸王条款”的话,保险合同的霸气是显而易见的。有鉴于此,建议有关部门或相关保险公司从市场经济的角度出发,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修改现行的保险合同,将“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造成的房屋损毁,纳入保险范围,使买受人的权利能得到切实的保障。
当然,这将增大保险公司的风险,依据《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在保险合同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保险公司风险增大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增加保险费等方式,协商确定保险条款。这样,保险合同才能真正体现双方的意思表示,也更有利于中国的消费者对国内的保险公司建立起信心,促进中国的保险市场和商品房市场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