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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群众反映物业管理企业违反规定乱收费的现象,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日前制定并发布了《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前,物业管理企业乱收费或收费标准不明确等问题,是有关部门收到群众投诉较多的一个热点。主要表现三个方面:一是自立项目乱收费。如以装修押金、水电安装费、“自来水二次加压费”等名义随意收费;二是超过规定标准收费。如超过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多收物业管理费、停车费、垃圾清运费、卫生费等;三是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在业主交了物业管理费后,享受不到应有的服务。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行为,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了《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标明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也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