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自2004年3月1日起,全市存量房交易使用《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进一步规范了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方便群众交易。
2004年5月13日,市房管局发布了2004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此次公布的指导租金是2003年至2004年度各区县典型区域内的住宅房屋和典型道路上的非住宅房屋租赁指导价格。
2004年6月8日市房管局发出通知,加大对商品房预售管理治理整顿力度,重点是变相无证销售商品房行为;商品房先期预订和内部认购要立即停止。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前,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不得自行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采取"放号"方式认(订)购商品房或签定"认购卡"、"订购卡"、"确认卡"、"派筹卡"等任何形式的认(订)购协议,更不得以任何名目向消费者收取包括"定金"、"订金"、"预定金"、"预订金"、"诚意金"、"诚信金"等费用。
市建委发布《实施工程岩土勘察开工备案及勘察监理的通知》。2004年5月31日以后,凡本市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开发)单位在委托工程岩土勘察的同时,应按市、区、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到市或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同时工程岩土勘察实行旁站监理的方式。
2004年7月1日起,市房管局发出了《关于配租廉租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本市开始向市内六区2004年1月1日以后的拆迁生活、住房"双困"家庭实施配租廉租住房。
2004年7月19日市房管局决定由市房产总公司委托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对市内六区直管公房置换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实行统一网上办理服务、连锁店统一使用"津房置换"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业务流程、统一办事程序、统一合同文本、统一收费标准,实现信息共享、手续联办、全市连锁,方便群众。据介绍,公房置换实行统一管理后,办件时限将缩短到10天以内,直管公房置换,将通过连锁店的形式实行网络服务。
从2004年8月1日起,市内六区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实行公开查询;到2004年底,全市各区、县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全部实行公开查询。实行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公开查询,可以充分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证企业法人、自然人对房屋权属登记情况的知情权,同时还可以保证交易的安全,有效地防止欺诈行为。
为了加强公有住房使用置换,保护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房管局下发规范措施,加强公房使用置换。规范中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置换公有住房时,承租人或配偶及与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子女、父母两年内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以下有效证明:1、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发票,购房时间以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发票,购房时间以首次完税的契税发票时间为准。
2004年11月12日,颁发了《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条例的颁发可以加强本市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内国际交往的需要,方便人民生活。(截至2004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