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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天津市自2003年出台《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以来,出现了很多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炒物业”的情况,同时,也有不少物业公司因为经营成本等原因而不愿继续进行物业管理,但由于没有物业公司退出机制,曾引发了不少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昨天(4日)从市房管局获悉,天津市日前出台的《天津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从2005年起正式实施,今后物业公司退出物业管理的程序将有章可循。
据了解,该办法对物业管理企业合同期满、提前解除协议及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程序退出等情形做了详细的规定。
合同期满物业企业退出程序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满,物业管理企业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业主会重新选聘新物业管理企业接管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做好衔接工作:
1、在解除合同3个月前,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15天。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以书面形式报送项目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备案,填写《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情况登记表》,并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
2、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服务,积极协助业主会选聘新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至合同终止之日。
3、在解除合同1个月前,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入、支出状况,并将预收的费用退还给业主。
退出前应办理哪些移交事宜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移交事宜:
1、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利用物业共用设施所得收益等余额和财务账册;2、物业档案资料;3、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场地和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其他财物;4、商品住宅维修基金明细账目和明细台账。
物业企业不再续约重新选聘的程序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满,业主会不再续约或者合同期内业主会提前解除合同,业主会重新选聘新物业管理企业接管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做好衔接工作:
1、在解除合同3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会会议。在召开业主会会议15日前,将会议通知及确定物业管理企业事宜以书面材料送交与会人员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2、成立业主代表会的业主代表在参加业主会会议3日前,就续约或解约等事宜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的具体票数和书面意见应当由本人签字。经三分之二投票权数表决通过不再续约或提前解约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会作出决议后3日内,将解约原因和时间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至合同终止之日。业主委员会将解约原因、解约时间和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项目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3、业主委员会组织全体业主对选聘新物业管理企业等事宜进行表决,经三分之二投票权数表决通过选聘新物业管理企业的,业主委员会与新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无物业企业接管的管理衔接程序
因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不再续约或提前解除合同,无新物业管理企业接管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做好衔接工作:
1、在解除合同2个月前,业主或业主会仍未选聘到新物业管理企业,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到项目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备案,并告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
2、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接到物业管理企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到项目小区听取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及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并就继续管理服务做好协调沟通工作。
3、暂时未选到新物业管理企业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按照制定的管理预案组织街道办事处(镇)、区县市容环境、园林、环卫等部门做好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和绿化维护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交纳,由居民委员会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