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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分手后如何还贷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经常会有未婚的男女朋友以共同名义贷款买房。但一旦中途分手,双方又该怎么办呢?这种情况,就算购房前在合同上写的是两个人的名字,约定了双方各占产权50%。但两人是共同向银行贷的款,即使后来感情发生变化决定分手,一方不想要共同买下这所房子,可贷款合同上有共同的名字,还是得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就算一方愿意要,独自买下这处房子,可房产证上注明两人的名字,独自还了贷款,却不能独立拥有产权,让人苦不堪言。
双方本想办个过户,将房产证上写成一人的名字,但到房管局咨询后,得知因房子是贷款买的,现在不能变更产权证上的名字,除非全部还清贷款。又咨询银行,希望银行同意一方退出贷款,但银行又不同意,着实害苦了大家。
编者: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可以转移,但债务的转移必须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本案中的贷款银行不同意一方退出贷款合同,所以在对银行的债务上,一方就不能免除自己的还贷义务。
但在实际操作中,双方既非配偶关系,又已分手,若要双方在长时间的贷款期限内共同承担还贷义务,对任何一方都已不可能。因此,在不危及银行利益的前提下,由双方自己签订一个内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唯一可行的办法。一旦一方不能还贷,另外一方仍需对银行承担还贷义务。
辣:分割房产互不相让
现在很多年轻情侣买房时都是采用联名方式,可是一旦分手,昔日的爱巢变成了今日的“伤心地”,情人间的感情没有了,剩下的只是分割财产前火辣辣的眼神。面临着财产分割的问题,小件商品碍着以前的情分,不要就不要了。房子就不行了,那可是大宗消费品,动辄几十万,无法割舍。
恋人分手后房产究竟该归谁所有,如何解决分手后的财产纠纷呢?如果两人未婚同居,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话,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中间牵涉房产纠纷,比如说两人分手后,一方一直赖着另一方所有房子居住而不走的话,所有方可以从居住权的角度向法院诉讼,要求腾房。因此,律师提醒,同居期间慎重理财,最好能签署一份同居协议或者同居期间的财产协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协议的话,最好是能在发生纠纷时及时地找出证据来证明,而且在买房的时候也可以同时签署两人的姓名,或是进行公证来避免今后的房产纠纷。
因为在我国,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只有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形成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则不受法律保护。在分手后的各式财产纠纷有时即使能拿出一些口头证明或人证,但因为并非协议,根据法官自由裁量权,因此最终只能由法官确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而不能作为确凿的证据。
编者:如果是两个人合买的(即《购房合同》上签署了双方的名字),就共同享有,应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共有财产分为两种:一种是共同共有,即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多存在于具有特殊关系的人之间,如夫妻、家庭之间;另一种是按份共有,即共有人按各自享有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分割共有财产,首先应判断共有关系的类别,即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如不能证明共有关系为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能够证明按份共有关系的证据,有共有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权属证书上记载的份额等。
如果以个人名义买的(即《购房合同》上只有一个人的签名),那么房产就归个人所有。按照情理上来说,如果另一方也出钱了,应该归还另一方钱财,但前提条件是未签署购房合同书的一方必须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支付了其中的费用。如果没有证据的话,就无法收回房产(或钱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