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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日前,天津市房管局针对《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出台了三项新规定,以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
关于活动经费问题,新规定明确限定了相关额度。即“由业主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每年不超过实收物业管理服务费1%的比例”,并强调该条款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同时,新规定将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组成范围由业主扩大到业主配偶。此外,新规定还明确,业主委员会重新备案时,区县物业办应当开具《变更事项备案证明》,并强调该《证明》只能作为变更依据,不得作为刻制业主会印章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