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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日,一封署名“正宗外地人”网友在焦点房地产网上发出“致孟宪生律师的公开信”,质疑个人集资建房的可行性。2月24日,本报记者就此独家采访了于凌罡的法律顾问、也是这次个人合作建房活动的十几个发起人之一的北京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宪生。孟律师告诉记者,个人集资建房还没到“集资”阶段,准备在3月底正式申报。
预计3月底前申报住宅合作社
2月21日,一封署名“正宗外地人”网友在焦点房地产网上发出“致孟宪生律师的公开信”,列出了“于凌罡进行个人集资合作建房时于凌罡申请的住宅合作社有没有获准成立、于凌罡是用个人名义进行集资还是用住宅合作社的名义进行集资……”等15条个人看法,质疑个人集资建房的可行性。
对此,于凌罡的法律顾问、也是这次个人集资建房活动的十几个发起人之一,北京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宪生告诉记者,个人集资建房尚在讨论和筹备过程中,还没到“集资”阶段。所以到现在为止,既没有以于凌罡个人的名义集资,也没有以任何组织的名义集资。孟宪生律师强调准确的叫法应该是“个人合作建房”因为合作与集资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不能混淆。合作是一整套产权、决策机制,集资只是民间融资的手段。孟律师还透露,个人合作建房首选“住宅合作社”形式,因为材料还没准备全,现在还没有正式申报,预计在3月底前申报。
为了提高效率,有可能先注册公司运作,住宅合作社获得批准后,再将业务转过了。就是以公司运作,这个项目也要坚持非营利性质和合作原则。
不批准的原因有二
谈到住宅合作社的申报成功几率,孟律师没有正面回答,而是向记者表示批和不批都有可能。当记者追问估计不被批准的原因时,孟律师认为可能有两点原因:
1.法律和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如何成立住宅合作社,我国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做出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在审批时就处于两可的情况,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不能做的事情和没有规定必须按照怎样条件进行的事情,有人认为这些事情不可以做,也有人认为可以做。因此,批和不批只是认识的不同而已。
2.发起人的认定。如果按照建设部出台的《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住宅合作社的发起人必须是政府、单位或行业、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形式。个人是不是可以算“其他形式”的一种?如果按照北京市的《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办法》规定,住宅合作社只针对中低收入人群,如何界定低收入人群?我们这个集资建房的群体符合这个条件吗?这两个规章对我们都不是很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