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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示范文本6月1日启用。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有效禁止一些开发企业以预定的形式囤积房屋,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精神,本市将加强商品房预定管理,从2005年6月1日起启用《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示范文本。
《协议》中明确了预定人的所有资料,包括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对预定商品房的销售许可证号、坐落的具体地点、建筑结构、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共部位分摊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的价格、总房款以及交付定金的时间、数量(定金数额不许超过总房款的20%)都要清晰地标注出来。按照《协议》规定,在预定期间,出卖人不得将预定人预定的房屋出卖给他人,否则应双倍返还预定人定金。预定时间期满,预定人不与出卖人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定金不得要求返还;出卖人不与预定人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预定人定金。如果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6月1日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上网销售的商品房,需要预定的,应当在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中签订《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并通过系统打印协议文本,双方签字盖章。预定期限不得超过10天。开发企业不得以连续预定的方式借故不销售房屋,一套房屋超过三次预定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场监管人员将检查《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的签订情况,确有以预定方式囤积房屋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另悉,为严格查处无证售房、囤积居奇等违法违规及其他以不正当交易方式哄抬房价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本市房管部门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和《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推出了严禁无证售房、变更商品房销售方案必须重新申报审批并公示、批准上市销售的商品房必须全部上网销售、禁止转让期房、开发企业不得以虚假交易的方式哄抬房价或囤积居奇等系列措施。(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