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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大批“准业主”快要收楼的季节。
在拿到“金钥匙”之前还要注意什么?如果遇到不厚道的开发商,“准业主”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报请来有关专家,为大家支招。
日前,广州海珠区东晓南路“××花园”四期的业主,正在为收楼的问题发愁,不少小业主开始在小区业主论坛上联络,呼吁大家联合起来,在交楼标准达不到合同要求之前拒不收楼。
据了解,该楼盘在上月底交楼时,开发商在“三书一证一表”中还缺少《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以及《竣工验收备案表》,此外,楼盘的《消防验收合格证》也仍未办妥,一些业主称楼盘在安防系统、照明系统以及门框等方面存在着货不对板的问题,因此,不少业主在拒绝收楼,并要求开发商立即整改。
专家支招
三大焦点问题
问题一
日盼夜盼等来延迟收楼
买了房,盼星星盼月亮,眼看已经到了交楼日期,谁知还是收不到房子。
根据广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的统计数据: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收不到楼、或者延迟收楼的情况,占广州全部房地产纠纷的二至三成。
记者了解到,去年由于国家对房地产开发的银根缩紧,一些开发商的资金回笼计划受挫,加上施工单位在工程进度管理、安全管理方面出现问题,被监理部门要求整改等等原因,广州有一些楼盘都出现了到期仍无法交楼的现象,有的甚至一拖就是大半年,让小业主担当了严重的买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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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启军:可要求开发商赔违约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七条第三款:“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以上的法律规定赋予了业主在遇到开发商到期不交楼时,可以要求开发商按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支付逾期交楼的违约金,如果开发商在业主催告交楼后在三个月内仍置之不理,业主还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要求开发商退还交付的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但张律师提醒维权的业主注意:解除合同有时间限制的:经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