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新《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国家土地登记制度做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全市土地权属实行统一登记,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规定,首次确立了土地登记簿的法律地位。土地登记证在整个土地登记中具有基础性的证明作用,土地权属证书源于土地登记簿,记载应当一致;不一致时,以土地登记簿为准。为保证土地登记簿的完整性、规范性、安全性,天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地登记簿,永久保存,并供社会公开查询。此外,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严格监管建设项目用地是否按照审批内容或合同约定的用地用途、面积、界线、期限、用地条件等实施建设,加强对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开发利用土地活动的监督管理,新《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建设项目竣工后土地验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须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经现场查勘并验收合格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验收合格证明,建设单位持该证明方可办理土地登记,有效提高了证后监管的可操作性。土是自然资源,除黏土等国家规定属于矿产资源外,还有相当部分土资源没有纳入国家矿产目录。由于在非耕地取土缺少管理和处罚依据,给管理工作带来难度。为保护土地资源,新《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了非耕地上取土经营许可制度。凡申请非耕地取土许可,必须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确定的适合取土的前提下,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同意的证明、取土方案和防护治理自然生态环境的措施等要件。
明确土地和房屋权属登记合一性
新《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上已建成房屋的,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同时应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由市土地和房屋权属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制作并颁发统一的房地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该规定为天津目前已经实施的房地统一发证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对促进房地产登记工作便民、高效、安全,进一步加强房地产权属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设定双禁止规定
依据《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不得转让、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实行严格限制的规定,以及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有关“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的规定,同时考虑天津实际情况,农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将会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新《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禁止村民将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该规定既维护了现行法律,又与现阶段国家关于宅基地政策紧密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