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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房地产公司将被告胡某抵押的房屋另行出售案外人,且案外人已实际取得居住,造成原告对抵押房屋无法实现抵押权,被告房地产公司应对此承担责任。据此,法院判令胡某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5万余元及利息和罚息,若其不能偿还,则由被告房地产公司支付。
案例2别人购车自己受累
原告:工行南开支行
被告:赵某、孙某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赵某于2003年8月3日签订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赵某向原告借款3.5万元,用于购买汽车一辆,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原告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计收每日罚息,如被告连续2个月或累计3个月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及处置抵押物。合同中还约定,赵某以其购买的夏利轿车进行财产抵押,被告孙某自愿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赵某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孙某愿按原告要求履行还款义务。
原告发放3.5万元贷款后,赵某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截至去年5月已逾期还款28次,尚欠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3.4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赵某借款时提供了购买车辆作为担保,如赵某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车辆,不足部分由被告孙某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令被告赵某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罚息等共计3.4万余元,如被告赵某到期不还,原告有权对赵某抵押的夏利轿车依法折价、拍卖、变卖,用以偿还贷款,不足部分由赵某负责清偿,被告孙某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