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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一辆轿车仨人担责
原告:中行南开支行
被告:徐某、刘某、孔某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徐某于2003年4月18日签订《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徐某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用于购买汽车一辆,借款人应按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原告按国家规定收取逾期利息及罚息。
合同中还约定,被告徐某以其购买的轿车进行财产抵押,被告刘某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被告徐某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原告有权直接要求被告刘某承担保证责任。
同年4月21日,原告依合同向被告徐某发放贷款20万元,但被告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至去年7月18日止,尚欠原告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15万余元。另查,该笔贷款是孔某以被告徐某名义所借,使用人也为孔某,法院遂将孔某列为共同被告。此外,因孔某与案外人孙某存在经济纠纷,经静海县法院开庭审理,孔某以徐某名义贷款购买的轿车已为孙某所有。
法院认为,被告孔某以被告徐某名义借款,孔某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徐某和刘某应对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徐某借款时,虽提供了购买车辆作为抵押担保,因抵押车辆未在车辆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现抵押车辆已过户案外人名下,导致原告无法依照合同实现对该车辆的抵押权,故法院判令被告孔某一次性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15万余元,被告徐某和刘某对欠款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