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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了非耕地上取土经营许可证制。为了保护土地资源,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了非耕地取土经营许可制度。
设立了宅基地转让双禁止规定。考虑本市地少人多的情况,农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将会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禁止村民将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
建立土地整理储备机制。法定土地整理储备机制有三个重要作用:一是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力度,通过土地收购、收回、储备和有计划地投入市场,既充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又可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二是完善土地供应方式,将现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毛地出让”,改变为“净地出让”,有效地增加土地成本的透明度;三是平衡政府对土地的投入和增值收益,改变土地增值收益流失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