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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介绍说,一期工程的老地块是1997年年底拿到的土地,房子也早已于2001年年底建成并交付使用,张女士于2005年购买的是二期工程新地块,但没想到的是,二期工程其中有20多户是建在一期工程的老地块上,张女士也是其中之一。“签合同的时候,大家都没发现这个问题,是后来才发现的。”
不过,开发商认为,合同上对此没有约定该怎么赔,究竟该赔多少,也尚无可参考的类似案例。
律师:有一个赔偿方法可供参考
有两位律师对此认为,张女士和开发商的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房屋土地使用截止日期为2075年,而事实上房屋使用证上的截止日期却是2067年,比约定少了7年多,开发商明显违约。根据相关规定,业主从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开始计算,以使用证上的记载为准,土地使用权年限的长短,与房屋的价值密切相关。开发商在销售中隐瞒了使用权年限的事实,给业主的利益造成损失,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给予赔偿。
律师称,使用年限到期后,政府有权收回土地,如果不予收回,则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相应的土地使用租金。但是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土地究竟如何处置,目前法律尚未明确的规定,因此张女士的担心是有道理的。
律师建议,如果合同对赔偿没有约定,那么从民事法律公平角度出发,有这么一个赔偿方法可供参考——开发商按该商品房总价除以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70年)乘买主损失的年限(7年多)来确定赔偿金额。
对于律师的说法,开发商却认为这种计算过于简单,土地评估是项复杂的工作,需要专业人士来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