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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
据塘沽区的李先生介绍,2005年,他看上了位于塘沽区海河南岸某楼盘,当年3月4日与开发商签署了认购协议书,交纳了认购商品房的全款。协议约定,乙方(购房者)应于甲方(开发商)通知之日携带有关证件到销售现场签署《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甲方(开发商)必须按期于2006年3月31日将住宅交付乙方使用,否则每逾期一月,应向乙方(购房者)偿付已交款万分之一。”
据李先生介绍,直至今年10月底,开发商才通知李先生携带相关证件签署《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开发商告知李先生,开发商不会按照原协议中的约定向李先生支付违约金。
调查附记
记者首先咨询了塘沽区房管部门。据介绍,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署认购协议前,应首先审查开发商是否具备售房(预售)条件,以防认购无效。
塘沽区房管局工作人员表示,如开发商在违规情况下售房,购房者可向房管部门投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7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
记者就此咨询了某律师事务所王艳律师。据介绍,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因此,在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前与购房者签订房屋认购协议行为属违规,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7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所以,如目前开发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李先生与开发商签署的认购协议属于有效合同。李先生可以该协议对开发商提出起诉,要求对方根据协议约定赔偿相关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