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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管理办法》(津政发[2005]114号),做好租房补贴工作,现就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受理过程中遇到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口径通知如下:
一、已配租廉租房、经济租赁房(含享受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的家庭或已取得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定向安置用房购房资格但尚未购房的申请人,退出廉租房、经济租赁房(含享受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或放弃经济适用房、定向安置用房购房资格,符合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租房补贴。
二、低保家庭申请租房补贴人口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记载人口计算,在计算该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时,申请租房补贴人口应全部包括在内。
三、申请租房补贴家庭与近亲属合住近亲属住房的,经查实,在该住房上落有户籍且他处有住房的,应将其从落有户籍人口数中减除。
四、申请租房补贴家庭成员离婚,由法院判决的,离婚涉及的现住房认定以法院判决为依据;协议离婚的,离婚涉及的现住房认定以离婚协议的履行结果为依据。
五、申请租房补贴家庭居住非成套或成套伙用住房,伙用户数在2户以上的,须由申请人提供住房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出具的包括住房伙用面积、伙用户数、伙用人姓名等相关情况的证明。
六、申请租房补贴家庭现住房相关证件无法确定现住房面积的,由其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会同区(县)房管部门实地丈量确定现住房使用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