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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在执法监督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行政执法监督有关的案卷、档案、文件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二)对需要查实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机关、业务部门进行查询,必要时可发出《执法问题查询通知书》,被查询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据实做出答复;
(三)市国土房管局发现应由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纠正的违法行政行为,将有关材料移交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市国土房管局可以直接予以纠正。
第十条市国土房管局有关部门、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的行政处罚案件,逾期未备案的,市局法监处应当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备案。
第十一条对同级业务部门的违法行政行为,市局法规处或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的法制部门应当提出纠正建议,经局领导同意后,以局名义纠正。
第十二条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行政处罚行为违法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的,责令及时解除;
(三)行政许可行为违法的,限期重新作出或撤销行政许可;
(四)对轻微的违规行政行为口头纠正并记录备查;
(五)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政行为或轻微违法行政行为,经口头纠正未改正的:
1、属市国土房管局行政职能处室或有关部门的,由市局法规处填写《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审批表》,经市局领导批准,向发生违法行政行为的单位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接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单位应当在限定时间内改正,并向市局法规处书面报告改正情况。
2、属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的,由市国土房管局职能处室填写《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审批表》,市局法规处会签,经市局领导批准,由市局法规处向发生违法行政行为的单位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接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单位应当在限定时间内改正,并分别向市国土房管局职能处室和市局法规处书面报告改正情况。
第十三条市国土房管局、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
第十四条特邀监督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维护合法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制止、举报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
(三)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反映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第十五条市国土房管局、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接受行政执法监督,并有义务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对阻挠、妨碍执法监督工作或者拒绝执行《执法监督决定书》的执法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证。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工作失职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