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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房地统一登记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为权利人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包括《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天津市房地产共有权证》、《天津市房地产他项权证》。
房地统一登记前已经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等仍作为房、地权利的凭证,继续有效。申请换发房地产权证的,可以到行政辖区的房管局办理。
6.房地统一登记后,权利人如何办理转让、抵押手续?具体办理时限多长?答:房地产权利人持房、地两证等文件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的,登记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新的权利人核发《天津市房地产权证》。
抵押双方当事人持房地产权证等文件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的,登记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抵押权人核发《天津市房地产他项权证》。如果权利人有房证、地证,且权利人一致,并有电子版地籍图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换证和抵押登记手续。
由于银行进行续贷,在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因各种原因不能换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的,可以在原房证、地证上注记抵押登记情况后,直接向抵押权人核发《天津市房地产他项权证》。
7.六区以外房地统一登记后,与统一登记前相比,已经登记权利人在办理房地产转移、抵押、变更等登记手续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答:一是房、地登记要同步办理。权利人在同时具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后才能办理房地产的转移、抵押、变更等登记手续(特别是独用宗地)。房屋已登记、土地未登记或者土地已登记、房屋未登记的,应先补办相关登记后,再办理其他登记手续。
二是办理房地产登记时要提供电子版地籍图,房地登记信息和数字化的图形数据要统一在房地产网络系统运行。对于部分土地登记年代久远,有关附图没有数字化的,需要重新进行土地测绘后才能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三是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进行转让时,按规定应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当事人应先到市、区(县)土地交易中心或市场科补办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后,才能办理相关房地产转移登记。
8.房地统一登记究竟有哪些好处?答:房地统一登记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简化办事程序。
二是规范管理,降低登记风险。房地权利在同一个网络系统上进行,可以有效地避免分别登记造成的分别转让、抵押、重复查封、房地登记内容不一致等问题,有利于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管理信息不对称进行欺诈等问题的发生,使房地产管理更加严密、规范、闭合。
三是实现房地统一登记网络化、数字化管理,管理的精度大幅提高,有效避免权属纠纷。
四是有利于政府准确、全面地掌握全市房地产情况,为城市建设、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等提供依据,奠定基础。
五是有利于落实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已登记的房地产,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在房地产转让时,当事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后,才能办理房地产转移、变更等登记手续,有效地促进了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规范了土地管理。
六是率先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房地产登记制度,有利于改善我市投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