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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8月15日开始施行的《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是本市对于土地整理储备推出的首部市级政府令。日前,本报记者独家专访了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负责人,并对新出台的《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三个一”净化土地市场源头
该负责人把新《办法》加强管理后的土地整理储备市场形象地比喻为“一个龙头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出水。”在本市制订了一系列土地整理相关规则后,经营性土地市场的所有土地收购工作全都归由市国土房管局所属的土地整理中心负责,这就是所谓的“一个龙头进水”。对收购后的土地完成拆迁、安置等工作后,即统一作为政府的土地储备资源,用于市场供应。这就是所谓“一个池子蓄水”。土地整理中心储备的土地根据相关规划和建设计划需要进行出让时,必须统一交由市土地交易中心,通过招、拍、挂方式进行公示出让。这也就是“一个龙头出水”。
把土地比作水,除了两者都是宝贵的资源外,土地资源强大且灵活的经济作用也与水流有着相似之处。土地资源是重要的国有资产,也是政府财政手段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规范土地的收购、整理、储备、供应环节也有助于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土地整理中心强调,一些原归属国有企业等单位的土地,在收购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特别困难的企业在补偿标准上给予一定倾斜,以帮助其对职工的安置,这也是增进社会稳定的一种做法。
多点创新规范土地上游市场刚刚开始执行的新《办法》对土地整理储备工作各个环节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新《办法》在政府土地工作的实际情况基础上,结合了国家相关规定和天津市场的特点,制订了一些创新性的细节,其中对于区县土地市场的新规定尤为引人注意。
首先,增强区县土地整理储备工作自主权是新《办法》中最大的创新点。《办法》规定,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区县自行确定整理储备项目,更加有利于促进区县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
其次,建立土地整理委托制度也是《办法》对于区县土地整理储备市场规范化的重要规定之一。《办法》规定,“市土地整理中心可以委托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整理单位承担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土地整理项目。根据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还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对特定的区域、特定的建设项目实施土地整理。”这种做法将有利于增强全市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的活力。
《办法》中的第三个新点是,规范了整理储备主体身份。《办法》根据国家要求,明确了区县土地整理储备机构应隶属于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另外,明晰了整理储备土地的权属关系也是《办法》的新亮点。《办法》规定,整理完毕的土地,权属可直接登记至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这种做法既保证了整理储备机构权益,也保障了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此外,《办法》还首次规定建立了土地收益基金制度。按照《办法》规定,市财政部门应从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储备。此举有利于逐步改善整理储备资金的结构,降低财务风险。不过根据整理中心提供的情况,该条款涉及几个政府部门之间的协作问题,具体操作方法还在进一步细化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