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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还增加了土地临时利用的内容。《办法》规定,政府储备土地未供应前,整理储备机构可采用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所得收益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储备。
土地整理中心负责人表示,储备土地的可利用政策有利于适度缓解储备土地资金占用压力,但其实施过程中受到的约束条件很多,因此通常不会将国家储备土地作为经营性用途。
“不能影响土地供应是前提。”整理中心负责人强调,储备用地一旦进行经营性的出租,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收回就会破坏这个底线。另外,一些较长时间的租用,承租方还会搭建一些地上物,土地收回后这些地上物的二次拆迁也会增加土地的整理成本。所以,为了保障土地储备环节的正常运行,多数储备用地的临时用途都会作为绿地以及进行短时租用的展会等等。
另外,《办法》还规定,本市实行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市场的供求情况,拟定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组织实施。”具体而言,土地整理储备计划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即年度整理储备土地规模、年度整理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年度末储备土地的存量规模。
根据这些年度计划,本市的土地整理中心将有计划、有步骤地对相应土地进行收购和储备,而土地的出让也同样需要依据规划一步步地推出。目前,本市毛地储备已经达到20平方公里左右。
“虽然刚刚正式施行不到一个月,但由于《办法》是在此前市政府2003年下发的《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03]51号)基础上进行的完善和改进,并且经过了前身文件的市场磨合,因此新《办法》肯定能够平稳过渡,并且对市场的规范化管理起到更加有效的促进作用。”土地整理中心负责人对土地市场的规范化前景充满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