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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了对其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方面的有关要求。对于一个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当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时,开发建设单位有责任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作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之一。同时开发建设单位还应当为筹备组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二、明确了在新建商品房出售前应当做好两项工作。一是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是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同时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损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新建物业前期物业管理招标规模及范围进行了调整。一是新《条例》规定,新建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二是将非住宅物业前期物业管理纳入招标范畴,规定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四、规定了在出售新建房屋时要落实双确认制度。新《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出售新建房屋时要在售房现场向购房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并要求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
五、从十个方面对物业管理用房建设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原则,规定在规划、设计新建物业项目时,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设施;二是明确了物业管理用房的建设指标。规定要按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三是明确了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规定物业管理用房必须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和业主活动;四是对规定建设物业管理用房提出了新的要求。规定要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和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并向业主进行公示;五是明确了物业管理用房的移交要求。规定自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管理用房无偿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使用,并接受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六是明确了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人。规定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七是明确了物业用房的维修和养护责任。规定物业管理用房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八是明确了对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要求。规定物业管理用房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九是明确了对申请物业管理用房的登记要求。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一并申请登记;十是明确了对房屋权属部门对物业管理用房监管方面的要求。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权属登记簿上对物业管理用房予以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