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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
2、物业竣工验收资料;
3、共用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技术资料;
4、物业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5、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七、新《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对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新建物业项目时,查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共有部分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八、进一步明确了开发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条例》重申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
九、增加了对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建成后有关设施的移交要求。新《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建成后应当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路灯等设施,按照规定移交给专业经营服务单位进行维护管理。
十、新《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十一、加大了对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条例》规定的行政监督力度。
新《条例》对开发建设单位未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提供资料等违规行为的处罚条款进行了修改,加重了处罚力度。比如,1、对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的违规行为,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建,并可处以物业管理用房总价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2、对未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资料的违规行为,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