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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2008年9月1日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减半征收。
4、对界定为历史遗留问题的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新开工的城中村改造村民回迁房项目,凡符合城建收费减免政策的,可先办理缓缴手续,再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副本)。
5、市区内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城建收费可先按应缴金额的30%缴纳,剩余部分在办理房产初始登记之前一次缴清。
6、危陋住宅改造项目中拆除原面积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7、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提前收取。凡涉及房地产开发应缴纳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均纳入财政管理,由市收费管理部门一站式收取。
8、在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和危陋住宅区拆迁改造中积极推行货币补偿安置,拆迁补偿费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时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
9、对具备分宗条件的地块,积极探索“统一规划、按功能切块、捆绑出让”的开发模式。
10、试行开发建设用地预申请制度,不定期向社会发布土地供应信息,开发企业可根据地块情况向国土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国土部门适时出让土地,有序控制土地供应量。
11、对原一级开发企业参加竞买公开出让土地的,试行以市财政部门认可的一级开发成本抵顶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出让保证金的办法。
12、调整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条件,在商品房预售许可中,取消对建设项目工程形象进度的审核,其他许可条件仍按原规定执行。
13、积极探索定向建购的运作方式。以出让方式取得商品住宅建设用地及合法建设手续的开发企业,可与有意组织本单位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的单位进行定向建购。定向建购要求开发企业资质和商品住房项目建设手续齐全,组织购房的单位与指定银行签订职工预付购房款资金监管协议,开发企业持定向建购有关资料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14、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观念,按“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期办结”的要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间,在立项、规划、用地、建设、产权办理等环节推行主协办工作制度,快审快批,按时办结。
15、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企业诚信档案,严格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详细记录企业诚信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