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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
房产是转让还是赠送?
2007年10月16日此案在天河法院开庭审理。
在法庭审理中,2003年双方签订的那份房产买卖合同成了宋祖德索要房产最有力的证据。但庭上周小姐出示了一份十分关键的证人证言:当时宋祖德找了瑞华中介公司的一名姓梁的员工办理房屋的买卖合同。梁小姐出示的证言显示,当时宋祖德和周小姐的确是为了避税才签署了买卖合同,其实房子是送给周小姐的。经法院电话联系梁小姐,梁小姐口头承认了证词的真实性,但不同意出庭作证。
分手协议新加了一条?
两人分手之后,宋祖德派出公司的一名员工代表他和周小姐签下了一份《承诺》,约定两人分手之后孩子由周小姐抚养,宋祖德每个月给孩子3000元的抚养费一直到18岁。
《承诺》的第六条成了双方争议的关键:第六条写明宋祖德于2003年5月购买了广州市平月路南国一街的一房产,于2003年9月26日与周小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过户后周小姐至今未付过房款,未履行过合同,周小姐同意本月将房屋归还给宋祖德。
但周小姐表示第六条是宋祖德方后来加上去的。
判决
宋祖德的证据有瑕疵
天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承诺》的部分内容来看,宋每月需探望孩子,并按期向周小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于生活与学习等,据此,可推定双方曾经并非一般朋友关系,基于周小姐抚养孩子的居所要求,宋向周小姐赠与房屋的理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信度。
地产中介职员梁小姐虽然未出庭作证,但在电话中承认其出具的证明的真实性,而梁小姐在出具的证明中陈述了宋祖德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房屋赠与的事实。因此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的赠与关系成立。
至于《承诺》中关于被告“同意将房屋归还给宋祖德”的条款真实性问题。法院认为,《承诺》的落款时间是2007年8月7日,归还房屋的时间为2007年8月10日,相差时间仅三天,与常理不符合;其次,《承诺》除了周小姐签名及其指模外,其他内容并非周小姐所写,宋具备自行增改《承诺》内容的条件。综上,宋祖德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具有一定的瑕疵,该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以推翻房屋已发生赠与的事实。因此,法院不支持宋祖德的起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