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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以物权养物业”。建议国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规划部门在实施小区规划时,应首先强制性地按照小区的容量规划出一些可供出租或经营用的商业用房以及车库、车位、俱乐部等生活、休闲设施,其总量必须有强制性的规定。而这些商业用房以及车库、车位、俱乐部等生活、休闲设施,应禁止开发商出售,开发商必须无偿地将这些商业用房以及车库、车位、俱乐部等生活、休闲设施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使其成为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管理,以这些物权的经营、出租收入,能足以保证物业管理的正常运行。
物业服务公司可以采取竞价、拍卖使用权等方式进行招租,并明确业主有优先取得权,业主委员会作为全体业主的代表,对物业服务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实施监督。
有人担心这样做会损害开发商的既得利益,令开发商的利润缩减。可笔者认为,这样做会在较大程度上提升楼盘的综合品质,减少了业主对于物业管理的后顾之忧,使综合管理成本降低,最终令商品房的价格得到提升,开发商物权移交新增部分所产生的损失在房价提升中将得到弥补。第二,“以经营养物业”。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就开发商移交的物权直接从事较为简单的市场化运营,如对小区内的文化体育类设施开展有偿服务,增加针对居民家庭的家政服务、电器和其他日常生活用品的维修,对业主生活中常见的难点进行有偿服务,如居民电脑日常维护这一目前被认为水分较多、技术含量不是很高的业务,由物业服务公司去承担,其诚信度就较外面的专业维修公司要高得多,不但可以减轻业主的精神负担,也可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通过对物权的出租和使用权的出让,再辅以适当的经营,即可达到确保物业日常管理所需要的费用。业主不再需要为物业管理付费,更不需要因物价上涨、货币贬值等因素而商讨物业费收费标准是否提高,从根本上避免收费和管理之间极容易引发的诸多矛盾,对于构建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商之间的和谐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这是一项可以取得“多赢”的措施。
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对已有物权管理得当,除去用于小区物业管理的费用以外,每年还将会获得一定量的利润,业主不但不需要再为缴纳物业费而操心,还有可能按照当初的购房款所占比例享受物业管理公司的利润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