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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资料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
(1)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提供:
①《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登记类别为所有权预告登记)及复印件2份;②借款人有配偶或有共同购房人的,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购房人及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房屋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声明》3份。
(2)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提供:
①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认可的银行存单或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及复印件1份;②借款人有配偶的,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同意以共有财产抵押(质押)保证书》2份。
二、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如何确定?
购买商品房、限价商品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购买私产住房的,不得超过20年;购买公有现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不得超过10年。
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法定退休年龄一般按照女性55岁、男性60岁计算;国家另有规定的,退休年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
借款人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上述两种方法计算的低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