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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冲着“70年使用权”才花大价钱购买的商铺,办理房产证时却发现实际使用年限仅40年,感觉上当的购房者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而开发商则认为购房者明知法规规定商业用房的最高年限就是40年,还要求赔偿,纯属无理取闹。究竟孰是孰非?
购房者:开发商“欺诈” 应退赔差价2004年9月23日,浙江台州商人赵章未与浙江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其购买位于台州市椒江区黄金地段的凯悦大厦1憧1层02号商业用房,建筑面积54.93平方米,每平方米16100元,总价884373元。合同第一条约定,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2001年9月10日起至2071年9月9日)。
赵章未还惊讶地发现,并非只有他一人遭遇这样的问题,同感“上当”的还有另外11户商户。在和开发商多次交涉未果后,赵章未向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法院起诉,要求富尔达集团有限公司退还多收的30年土地出让金379017元(即商品房总价款按70年分摊)。
开发商:购房者误读政策 索赔无理在一审当中,被告方辩护律师称,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一条第一款记载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为“出让”,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了土地使用年限商业用地为40年、住宅用地为70年、办公用地为50年。所以,合同第一条应当是大厦项目建设依据的介绍,而并不是开发商向购房者作出的“商业用房国有土地使用权年限”的承诺条款。
同时,在合同第三条中,开发商已明确告知购房者,本案涉诉房屋用途为“商业用房”。而我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均明确规定,商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最高不得超过40年。
被告方辩护律师称,这些规定属公开事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者应该知道这些基本规定。而购房者在签订合同三年多后才提出质疑,“不排除恶意诉讼的可能性,严重违背了合同法中的诚信原则。”
此外,被告方还辩称,购房者购买商业用房支付的是房款,不是土地出让金,如果退还出让金,其所购商业用房价格将大大低于同地段同时期的其他商业用房价格。
在一审中,台州市椒江区法院审理认为,合同中载明项目建设依据土地规划用途为商业、住宅、办公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自2001年9月10日至2071年9月9日,对该条款应理解为“开发商向购房户说明该地块的规划用途以及使用年限,而非向购房户承诺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