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你说我说】
不同立场意见不一
市民小李已获得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正在选择合适的房源,对于违规租赁经济适用房的现象,她说:“这些人把房子租出去足以证明他们还有别的房产可以居住,花低价买房后出租牟取利益,这种情况下他们就侵害了那些等着购买经济适用房人的利益。”市民小王则对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小王前年在北辰区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作为婚房,但小两口都在河西区工作,因交通不便,夫妻婚后一直住在女方家里,小王认为婚房是他们结婚必须要买的,现在住在岳父岳母家也是无奈之举。经济适用房的闲置并不代表他们有更好的居住条件。“本来我们想在单位附近租房成家,但新房的贷款还没有还清,迫于经济压力只能住在父母家里。新房空置也确实可惜,如果能够租出去,会使我们的负担减轻不少。”
对此,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陈某表示,各人从不同立场出发有不同的意见很正常,但从实际发展看来,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还是在最大限度内给低收入人群提供了住房保障。在没有这些规定的时候,炒房投资者不在少数,很多人也尝到了买卖经济适用房的甜头。后来规定了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得上市,并要求买卖后向国家上缴部分收益,都有效地控制了靠买卖经济适用房牟利的现象,也因此部分人转而租赁房屋。
【政策链接】
有明确规定限制租赁
国家建委等7部门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对于“取得完全产权”《办法》第三十条也做了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