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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住户私封露台移改公共烟道,造成排水管排水不及,雨水顺着烟道水淹楼下。日前,本市河北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楼上住户擅改公共烟道负主责,物业公司对侵害公共设施的行为未告知整改负次责,两方按三七比例赔偿楼下住户损失。
2009年7月22日,本市下起大雨。晚7点左右,家住河北区狮子林大街的石先生发现,大量雨水正顺着自家烟道流进室内。他赶忙打电话给小区物业,要求解决跑水问题。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赶到检查,发现漏水是因为七楼露台被住户张某自行封装,移动了原有的公共烟道,造成排水管排水不及,多余雨水顺着公共烟道流到石先生家造成的。物业公司人员先将露台排水管进行疏通,后将公共烟道口堵上,这才解决了跑水问题。此时已将近晚上11点,跑水造成石先生家中积水,物品被泡。
石先生觉得,家中无故被淹与七楼住户张某擅改公共烟道有关;另外,物业管理不善,平日没有认真检查公共设施,对业主没有进行提醒、告知,对此也有责任。故起诉要求物业公司和张某共同赔偿财产损失3.1万元。
对此,被告物业公司认为,公司员工当晚冒雨解决了石先生家的跑水问题,还帮助石先生扫水,已尽到物业管理责任。露台被张某私自移改后,应由其自己负责,物业公司不再负责管理、维修。另外,物业公司曾给张某下达整改通知,故不同意石先生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某则称,公共烟道和排水管的维修应由物业公司负责。另外,他并不知道物业公司有要求其整改的事。不同意石先生的诉讼请求。
经河北区价格认定中心对石先生被泡物品的金额进行鉴定,结论为价值3200余元。河北区法院认为,张某自行迁移改动共用烟道,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应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侵害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行为应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履行上述义务,故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石先生经济损失的70%,即2240元;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30%,即9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