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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田凤山部长签发国土资源部第14号令,发布了《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办法》共17条,将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可查询的土地登记资料的范围、查询机关、查询人以及查询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办法》规定,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的土地登记结果可以提供给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的原始登记资料,实行有限主体查询,即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按照规定查询原始登记资料。
为方便查询人查询,《办法》规定,查询人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询;对符合查询条件的申请,查询机关应当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日内提供查询。查询人请求出具土地登记结果查询证明的,查询机关经审核后可以出具。
《办法》对查询人的查询行为也提出了要求:查询应当在设定的场所进行,查询人应保持查询资料的完好,不得对土地登记资料进行圈点、划线、注记、涂改或者拆页,也不得破坏查询设备。
《办法》的发布和实施,将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社会化服务水平,有效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