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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不配备电梯房开发商按1%缴存购房人按1%缴存
●购配备电梯房开发商按1.5%缴存购房人按1%缴存
从2003年元月1日开始,购买商品住宅要缴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了。这是天津市政府去年12月28日颁布《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做出的明确规定。
该《办法》规定,天津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业主的商品住宅物业和与其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均要缴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一定比例缴存维修基金,具体比例为,购买不配备电梯的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各按1%缴存维修基金;购买配备电梯的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按1.5%、个人按1%缴存维修基金。该基金在购房人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由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统一将双方按规定缴存的基金一次性存入指定的市商业银行维修基金专户。维修基金自存入市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比照住房公积金的利率计息,利息分别计入账户,转作维修基金滚动存用。该基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维修基金不足时,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会的决议组织业主按照拥有住宅的建筑面积比例续缴。
开发商自用、出租商品住宅的,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前,按同期售房价格或指导价格为基数的2%或2.5%计算缴存维修基金数额,由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存入市维修基金专户。房屋产权变更时,维修基金余额随着住宅所有权同时转移。
今年1月1日前购买商品房、暂没有交住宅维修基金的怎么办?天津市房管局介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这部分住房维修基金缴存问题,不日即可出台具体缴存办法。
我的房子哪那么容易坏的呀?交了好几千块钱的维修基金,这完全是一个变相乱收费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