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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业主维权的呼声又掀文了新一轮的浪潮,与以往不同,先前以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为对象,现在这个矛头则纷纷指向了本来以维护广大业主利益的业委会成员。此维权视点“从外到内”的转移,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
业主维权意识的进一步成熟,但同时也暴露了“业委会”管理监督的疏漏之处。
据《住宅与房地产》载文,上海都市庭院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利欲熏心,要求业主大会为自己颁发“重大贡献奖”,总奖金额高达16万元。不仅如此,业委会主任一伙超越权限,擅自发包13个小区的物业工程……
在物业管理发展较早的深圳,个别业委会主任更是欲壑难填,某业委会主任受个人利益的驱使,超越手中的职责,恶意挑起事端,趁乱中饱私囊,任职不到四年,非法牟利26万元,并编造谎言,以维护业主权益的名义,在小区内制造混乱,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那么业委会(或业委主任)究竟有无权利,权利有多大?均豪物业相关负责人柴嘉成对记者表示,根据实施于2003年9月1日的《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显而易见,违反条例规定。在条例的第二章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是业主大会的职责,并非业委会的职责,业委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遗憾的是,条例仅规定了业委会应依法履行职责,却并未涉及对于个别“违规操作”的业委会成员的“处罚”问题。业委会应该自律
业委会被赋予了较大的角色权利,不受监督的权利引发了腐败的萌芽,从而拉拢、腐蚀、行贿受贿时有发生,不仅直接损害了广大业主的权益,而且严重扰乱了物业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业委会制度的建设。针对这种情况,新的《物业管理条理》对权利进行了重新的分配,业委会对于业主大会的执行职能在日常的物业管理活动中许多体现为“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协助物业企业履行合同;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情况”,业委会主任更没有任何权力凌驾于广大业主的意志之上。
所以,就这一点而言,任何不经过业主大会决议,而由个别业委会成员受个人利益驱动,擅自操刀的行为都是对法规的漠视、对广大业主权益的严重侵害,都应该通过另一个法定程序被追诉,而不仅仅是“通告全体业主了之”。毕竟,业委会“公益”的职能帽子并不应该成为姑息、容忍个别业委会成员违法谋私的筹码。
因此,物业管理行业的快速发展,使得诸多在当时被认为处于绝对“良性、公益、公正”的业委会组织,其业委会个别细胞很有可能在泛经济化的大环境里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发生癌变。同时,也提醒了广大业主,蛀虫往往生长在内部,是该冷静思考“向谁维权”这个问题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