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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11月5日,天津市房管部门正式对外公布了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制定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放宽了对承租人变更的限制。不过,仍有六种情况不得变更承租人。
新办法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天津市的,承租人配偶及其原同户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成年人,以下家庭成员均指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按照配偶、原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子女、父母、其他亲属的顺序,同时需征得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的书面同意。顺序在先的家庭成员放弃承租权的,可由其后顺序的家庭成员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承租,同一顺序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家庭成员之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出租人有权收回该公有住房。与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只有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按照特殊情况处理。
此外,新办法还规定:与承租人同居一处、同户籍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分户,但不得将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公有住房承租人为改善居住条件,已购买其他住房,需要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在征得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后,可以申请公有住房置换。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置换经营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置换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置换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当自接到置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置换手续;对不符合置换条件、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办理置换手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关人士还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一)没有合法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二)变更承租人后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的;(三)拖欠房屋租金的;(四)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五)有使用纠纷或者租赁纠纷的;(六)没有天津市城镇户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