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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政府对房地产市场一系列的调控政策实施,人们在关注“房价涨幅过快”、“房地产局部过热”的同时,也越来越意识到:让中低收入者实现“居者有其屋”,其实也是政府本次调控的题中应有之义,并成为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这方面,我国起步较晚,还处于摸索、实践阶段。为此,我们特地邀请上海财经大学房地产专业的研究生,请他们比较一些成熟国家的做法,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迪。美国、日本、瑞典及中国的材料内容,分别由刘卫卫、柏文华、周学帆和伍中园撰文提供,上海财经大学丁健教授给予指导,在此谨致谢意。
——编者
撑起“法律保护伞”
美国制定了“20世纪第一个公平住房法令”
美国重视住房立法,对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实施提供了制度保证。如《合众国住房法》,就规定了要为低收入家庭修建公共住房制定长远计划。《国民住宅法》要求建立住房管理署,设立联邦存款和贷款保险公司,由政府提供低利息贷款,鼓励私人投资于低收入家庭公寓住宅。《开放住房法案》以帮助穷人成为房主,规定在10年内为低收入家庭提供600万套政府补助住房,并禁止在购买和租用房屋时的种族歧视,被认为是“20世纪第一个公平住房法令”。
美国注重法制建设的与时俱进,注意根据不同时期的住房保障要求对原有法律条文进行修订或推出新的相关法律,目前在住房保障立法方面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涵盖了公共住房补贴、房租补贴、消除贫民窟等诸多方面。注重法制,使住房保障政策措施有法可依,进而保证政策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这是美国住房保障制度的突出特点。
日本住房保障法律多达40余部
日本是一个四面环海的岛国,典型的人多地少国家,住房历来紧张,尤其是二战后,面临更严峻的住房短缺问题。日本政府首先在立法上进行了制度支持。如日本政府先后制定实施了《住房金融公库法》(1950年)、《公营住宅法》(1951年)、《日本住宅公团法》(1955年)、《城市住房计划法》(1966年)等。此后又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逐步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的法律体系,这类法律共颁布40多部。
瑞典立法提高居住标准
瑞典很注重通过立法提高居住标准,如1973年通过的《住宅更新法》,规定房主必须改善不符合最低标准的住房,国家给予贷款和必要的补助,以促进旧住宅的现代化。《建筑条例》还对房屋的改建、建筑物的管理维修、拆除等做出明确的规定。长期以来,瑞典政府为了解决住房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比较切实可行、具有连续性的住房政策和法规。
中国住房保障体制刚起步
1998年,国务院2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由此,伴随着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中国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进入真正意义上的运行阶段。
政府“有形之手”显示作用
日本行政手段强硬
日本政府成立了专门的决策协调机构——建设省住宅局,代表政府行使住房建设决策和管理监督的职能。具体实施公房建设的机构为住房公团,还有政策性的住房金融机构——住房金融公库,为住房建设和购买住房提供长期低息资金。
瑞典直接参与管理
这一职责由城镇政府来担当。瑞典的城镇政府具有相当强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地位,不但有权提高本地区的税率,而且有广泛的决策权。主要有3个任务:一、规划住宅区和征购土地;二、参与有关国家贷款及补贴问题的决策;三、制定社会发展纲要,负责住宅问题的协调工作。
中国政府职能尚未完全确立
在中国,与住房市场化改革相适应的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已经取得不小成就,但客观而言,仍是进展缓慢。城市政府相关部门的住房保障职能还没有完全确立,仍有一部分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还没有得到解决。
2005年4月30日,建设部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中,就住房保障再次强调:强化规划调控,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鼓励发展并规范住房出租业,多渠道增加住房供给,提高住房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