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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自愿给付金先生夫妇1万元补偿金
本报讯房产开发商因笔误,在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将交房期限整整提前了一年。后因未能“按时”交付房屋,被“顶真”的美籍业主金先生夫妇告上法院,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4.67万余元。近日,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交房日期变更系笔误,对金先生夫妇之诉不予支持,另准予房产开发商先锦公司自愿补偿金先生夫妇1万元。
2006年7月16日,金先生夫妇与先锦公司签订《静安四季苑》商品房认购书,购买小区一套建筑面积为110.86平方米的房屋,总房价为358万余元,预计交付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前。认购书第6条约定,本认购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将来签署的“预售合同”条款,除非经双方协商同意外,应与本认购书的约定相一致,不作变更。同月24日,金先生夫妇与先锦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公证,除第11条交房日期填写为“2006年12月31日前”外,其余条款与认购书一致。合同还约定开发商在今年6月30日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大产证后15日内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涉及交房的违约金,双方约定按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二支付。
去年1月4日,金先生夫妇发函给先锦公司,要求交付房屋。同年12月3日,先锦公司取得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即通知金先生夫妇办理交付手续。双方在同月14日进行房屋交接,对有争议交房日期保留各自的权利。
今年7月下旬,金先生夫妇起诉至法院称,在双方签署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期限为2006年12月31日,且该合同经过了公证,但是先锦公司直到2007年12月14日才交付房屋,整整逾期348天,按实际房价的日万分之二计算,逾期违约金是24.67万余元。
提前交房不合情理法庭上,先锦公司辩称,合同第11条约定的交房日期是误写,真实的交房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在签约前8天签订的认购书中,明确交房时间是2007年12月31日前,8天后签署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可能将交房日期提前一年。金先生夫妇在2006年7月签约前数次到现场察看楼盘,那时主体施工进度只到三分之二,不可能在短短5个月时间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外立面墙体装饰、室内精装修并交付业主。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签署房屋交接书的时间,为2008年6月30日取得《房屋大产证》,与金先生夫妇所述应2006年12月31日前交房相隔整整一年半,明显不符合情理。但房产商表示愿意为差错补偿金先生夫妇1万元。
变更确属操作失误法院认为,2006年7月16日,金先生夫妇与先锦公司签订涉案房屋的认购书中,明确约定交房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前;8天后,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将交房期限提前1年。交房日期的提前意味开发商履行义务的提前,开发商对于这一重要条款变更,应该向金先生夫妇加以说明,否则有违常理。且双方在认购书中约定“将来签署的预售合同之条款,除非经双方协商同意外,应与本认购书中的约定相一致不作变更”,从先锦公司与其他购房者约定交房日期看,均为2007年12月31日前,不可能单单与金先生夫妇约定提前一年交房,且交房与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约定相隔一年半,同样也不合情理。双方在审核《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对交房条款突然变更均未产生疑问或提出异议,说明开发商或合同双方都未意识到日期的变动,证明条款的变更只能是操作失误造成。故法院作出了由开发商先锦公司给付补偿1万元的判决。